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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拍攝(含無人機)申請

書面申請

台江國家公園拍攝(含無人機)申請 發布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服務內容
    • 一、依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第 10 款暨「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禁止事項」第13點管理,未經核准,禁止操作遠距遙控器具。
    • 二、如申請以空拍機進行空拍攝影,申請人須提出具體空拍範圍,經查核如涉生態保護區、候鳥覓食與棲息熱點及候鳥飛行路徑之區域,本處得限制空拍申請範圍。另申請書除了註明空拍機數量、機型及操作人員,並應附空拍計畫(註明空拍機起降地點、空拍路線及拍攝範圍),如屬公務委託拍攝案、研究監測案等之特殊案件者,請檢附公文書等相關佐證資料辦理。須符合交通部民航局之相關規定,注意飛航高度、速度及音量,不得妨礙生態及遊客安全,且不得有競速行為。因操作空拍機致遊客受傷或設施損壞時,應由空拍機操作人自負相關責任。
    • 三、拍攝完畢請立即將現場恢復原狀並將道具及垃圾清除攜離園區。
    • 四、維護園區之生態與環境景觀,遵守國家公園法之規定,不搭建布景、污染環境水質;相關人員、車輛不擅入禁止進入地區,且不從事妨礙遊客之遊憩活動。
    • 五、為維護本園區域內之生態與環境景觀,請遵守國家公園法及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之規定。
    • 六、凡有違反上述規定,於 2 年內不再受理拍攝申請;如造成設施、環境景觀及自然資源之破壞者,除須負賠償責任外,本處亦將依法查處。
    • 七、申請人接獲許可證或同意函後,請於拍攝時攜帶本處許可證或同意函及其他相關機關許可文件,以備查驗。
    申辦流程
    • 1
      擬於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拍攝(影片),請於拍攝日前 7 天向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台管處)提出拍攝申請,申請拍攝期間以不超過60天為原則。
    • 2
      接獲台管處許可證或同意函。
    • 3
      於拍攝時攜帶許可證或同意函並知會現場管理單位後再行拍攝。
    作業天數
    7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企劃經理課
    (06)28426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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