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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學術研究標本採集證申請

內政部97.4.9台內營字第0970802563號令訂定發布 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所屬各國家公園之自然資源,並執行國家公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並以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為執行單位。 本要點所稱標本,指因應學術研究需要之動物,植物,礦物,岩石,化石,土壤及水等自然資源。 學術研究計畫之標本採集,限由計畫主持人及必要之研究人員親自為之。 採集之標本經發現有商業性買賣或涉及營利之行為,各管理處得廢止或撤銷已核發之採集證並得依法處理。 採集之動植物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公告之珍貴稀有植物者,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應先取得各該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進行採集。 標本之採集,應於生態保護區以外區域進行。但申請於生態保護區內採集,經各管理處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內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標本採集人員於採集前應先向各管理處申請核發採集證。於進行標本採集時,應隨身攜帶採集證及身份證明文件,以備各管理處人員或國家公園警察隊查核。 標本採集之時間,地點,種類或數量如有變更者,應事先向核發採集證之管理處提出申請並敘明原因,經核准後始得進行採集。 標本採集人員進行標本採集時,應依核准內容採集,並遵守本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未依核准內容採集,或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經查獲者,各管理處得廢止或撤銷採集證並得依法處理。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於研究完成後,應將所採集標本之名錄,全球地理定位座標及研究成果(含書面報告及數位圖文檔案)各一份提送核發採集證之管理處。

太魯閣國家公園學術研究標本採集證申請 發布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申辦流程
    • 1
      依據申請方式提供應備物品。
    • 2
      資料審核。
    • 3
      通知是否通過。
    應備物品
    • 1.學術研究計晝及標本採集計晝書
    • 2.申請人名冊
    • 3.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正反面影本
    • 4.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張
    作業天數
    未進入生態保護區:7天;有進入生態保護區:14天。
    聯絡窗口
    保育研究課
    電話:(03)8621100#701-703
    傳真:(03)862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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