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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國家公園開工申報

建築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海洋國家公園開工申報 發布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服務內容
    建築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申辦流程
    • 1
      申請人提出申請(1天)
    • 2
      文件審查(5天)
    • 3
      函文通知領取書件(1天)
    應備物品
    • 一、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
    • 二、環保局空污費繳費證明
    • 三、施工計畫書
    • 四、預定施工進度表及安全圍籬平面圖
    • 五、安全圍籬
    • 六、工程告示牌及建築基地照片
    • 七、勞安衛生證書及專任工程人員證書
    • 八、承造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 九、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
    • 十、建造執照正本
    • 十一、棄土計劃(有棄土者需附)
    • 十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附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經消防機關審查核准之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7日(不含例假日)
    聯絡窗口
    環境維護課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