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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國家公園雜項執照申請
建築法第33條前段規定,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
海洋國家公園雜項執照申請
發布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建築法第33條
前段規定,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
申辦流程
1
雜項執照申請(1天)
2
文件審查(6天)
3
核判(2天)
4
函文通知領照(1天)
5
結案歸檔
應備物品
一、雜項執照申請書
二、起造人名冊
三、起造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雜項工作物概要表
五、委託書
六、土地登記(簿)謄本
七、地號表
八、地籍圖謄本
九、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十、使用共同壁協定書(無則免付)
十一、審查表
十二、建築線指定
十三、現地彩色照片
十四、建築師簽證表
十五、專業技師簽證報告
十六、結構計算書
十七、地基調查報告
十八、施工說明書
十九、工程圖樣
二十、書件自主檢查簽證表
作業天數
10個工作天
參考資料
雜項執照申請詳細說明
聯絡窗口
環境維護課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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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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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連結失效
線上申辦連結失效
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
[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