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許可後,應完成公司或商號登記、繳納營業保證金及加入公會,並於開始營業15日內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申請備查。另經紀業之公司名稱、住址、負責人或僱用人員等許可內容變更時,亦應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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