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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戶籍謄本
提供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
英文戶籍謄本
發布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提供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
申辦資格
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
申辦流程
1
當事人親自申請:由當事人攜帶相關
身分證明文件
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
當事人在國內或海外欲委託申請:由受委託人攜帶
委託書
正本(海外為
授權書
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應備物品
應備物品: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
(一)當事人
身分證明文件
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正本、印章或簽名。
(二)當事人之父母、配偶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三)被申請人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申請全戶戶籍使用)
二、當事人在國內或海外欲委託申請:
(一)受委託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
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正本、印章或簽名。
(二)委託人之父母、配偶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三)被申請人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申請全戶戶籍使用)
(四)委託人在國內者:簽名或蓋章之
委託書
正本。
(五)委託人在海外者:經驗證後的
授權書
正本。
證明身分之文件。
作業天數
6個工作天
備註
一、中華民國護照僅用於確認英文姓名,如未提供將依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協助翻譯英文姓名。
二、
授權書
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參考資料
全國戶政機關通訊錄
聯絡窗口
請洽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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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
普通
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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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連結失效
線上申辦連結失效
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
[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