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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結婚登記

提供民眾臨櫃辦理終止結婚登記事宜。

終止結婚登記 發布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 服務內容
    提供民眾線上辦理終止結婚登記事宜。
    申辦資格
    • 1.配偶雙方均須為在臺現有或曾有戶籍之國人,且已在臺辦妥結婚登記者。
    • 2.須為法院裁判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案件。
    • 3.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 4.須為國內終止結婚。
    • 5. 終止結婚當事人任一方即可。
    申辦流程
    • 1
      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線上申辦離婚、終止結婚登記(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834)」申辦網頁提出申請。
    • 2
      戶政事務所完成案件處理時,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案件審查結果,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837)」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應備物品
    • 1.自然人憑證。
    • 2. 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案件之案號。
    作業天數
    俟受理戶政事務所審核辦妥後即以電子郵件通知。
    備註
    法院裁判案件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始可線上申辦,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聯絡窗口
    請洽申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服務內容
    提供民眾臨櫃辦理終止結婚登記事宜。
    申辦資格
    • 1.協議終止結婚:雙方當事人。
    • 2.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申辦流程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隨到隨辦。
    應備物品
    • 1.終止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證)、國人之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上傳數位相片、印章(可簽名)。
    • 2.終止結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終止結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
    • 3.國外終止結婚者,終止同性結婚證明文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協議終止同性結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 4.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5.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作業天數
    1.臨櫃當日完成。
    2.駐外館處函轉須配合駐外館處之工作期程。
    備註
    無。
    聯絡窗口
    請洽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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