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3年或5年以上。 二、 喪失:具有中華民國籍之國人為申請人。 三、 回復: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為申請人,但歸化取得申華民國國籍而申請喪失者不適用。 四、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人為申請人(上開國籍變更案件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一、 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3年或5年以上。
二、 喪失:具有中華民國籍之國人為申請人。
三、 回復: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為申請人,但歸化取得申華民國國籍而申請喪失者不適用。
四、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人為申請人(上開國籍變更案件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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