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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變更申請書(歸化、喪失、回復國籍及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一、 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3年或5年以上。

二、 喪失:具有中華民國籍之國人為申請人。

三、 回復: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為申請人,但歸化取得申華民國國籍而申請喪失者不適用。

四、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人為申請人(上開國籍變更案件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國籍變更申請書(歸化、喪失、回復國籍及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發布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 服務內容
    • 一、 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3年或5年以上。
    • 二、 喪失:具有中華民國籍之國人為申請人。
    • 三、 回復: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為申請人,但歸化取得申華民國國籍而申請喪失者不適用。
    • 四、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人為申請人(上開國籍變更案件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申辦流程
    請至戶所申請(喪失亦可至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應備物品
    • 一、歸化:
      • (一) 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 (二)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證明。
      • (三)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 (四)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
    • 二、喪失:
      • (一) 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 (二) 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證明(含國稅及地方稅)。
      • (三) 我國有效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或取得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或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役男)。
    • 三、回復:
      • (一) 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 (二)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證明。
      • (三)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 四、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 (一) 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上開國籍變更申請人為未成年人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作業天數
    30天
    聯絡窗口
    國籍行政科
    (02)23565203
    (02)23566475
    (02)23565091
    (02)23565097
    (02)23565101
    (02)2356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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