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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臨櫃申辦終止收養登記

提供民眾臨櫃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事宜。

線上/臨櫃申辦終止收養登記 發布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 服務內容
    提供民眾線上申辦終止收養登記事宜。
    申辦資格
    • 一、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 二、申請人須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三、須為法院調解、和解、裁判確定案件。
    • 四、申請人須領有自然人憑證。
    申辦流程
    應備物品
    • 一、自然人憑證。
    • 二、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作業天數
    俟受理戶政事務所審核辦妥後即以電子郵件通知。
    備註
    本服務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聯絡窗口
    請洽申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服務內容
    提供民眾臨櫃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事宜。
    申辦資格
    • 一、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 三、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申辦流程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隨到隨辦。
    應備物品
    • 一、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 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 四、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五、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無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逕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六、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作業天數
    當日完成
    備註
    • 一、養子女為未成年者,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二、養子女未滿7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 三、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 四、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應於裁判確定、調和解成立後30日內辦理,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 五、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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