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得申請持有刀械。但人民或團體負責人有第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未滿20歲;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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