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事項: (一)核發核定函 (二)副知警政署(註:負責人不得申請持有警械) 二、審核事項: (一)對申請單位負責人、使用人之審核條件,同申請項次一之審核事項五。 (二)是否經許可之廠商。 (三)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關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四)警棍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當地警察分局備查。 (五)違反「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八條者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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