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事項:
(一)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
(二)副知警政署、轄區警察分局(查察管制不得超量製造或流入國內市場)
二、審核事項:
(一)查核有無警棍、警銬製造售賣營業項目之登記。
(二)查核製造售賣警棍、警銬是否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
(三) 查核製造售賣警棍、警銬是否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四)信用狀及定單之數量與申請製售數量是否相符。
(五)廠商通關出口後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出 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並應於七日內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六)違反「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