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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製造輸出之申請

一、辦理事項:
(一)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
(二)副知轄區警察局(查察管制不得超量製造或流入國內市場)

二、審核事項:

(一)查核有無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製造售賣營業項目之登記。
(二)查核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是否為新產品。
(三)查核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是否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
(四)查核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是否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五)信用狀及定單之數量與申請製售數量是否相符。
(六)廠商通關出口後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出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並應於七日內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七)違反「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四條、第六條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製造輸出之申請 發布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 服務內容
    • 一、辦理事項:
      • (一)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
      • (二)副知轄區警察局(查察管制不得超量製造或流入國內市場)
    • 二、審核事項:
      • (一)查核有無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製造售賣營業項目之登記。
      • (二)查核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是否為新產品。
      • (三)查核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是否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
      • (四)查核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是否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 (五)信用狀及定單之數量與申請製售數量是否相符。
      • (六)廠商通關出口後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出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並應於七日內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 (七)違反「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四條、第六條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
    申辦流程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輸入國家信用狀
    • 三、外銷定單(附中文譯本)
    • 四、產品中文說明書
    •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蓋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 六、許可文件影本(蓋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 七、製造廠商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蓋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 八、申請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者,應先檢附產品中文說明書及產品樣品;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並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並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作業天數
    10至15日
    聯絡窗口
    (02)2321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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