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事項:
(一)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
(二)副知轄區警察局(查察管制不得超量製造或流入國內市場)
二、審核事項:
(一)查核有無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製造售賣營業項目之登記。
(二)查核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是否為新產品。
(三)查核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是否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
(四)查核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是否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五)信用狀及定單之數量與申請製售數量是否相符。
(六)廠商通關出口後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出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並應於七日內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七)違反「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四條、第六條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