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業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新登檢領照之普通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應於特定零組件加設防竊辨識碼,詳見普通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特定零組件加設防竊辨識碼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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