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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

依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二十七條,護照遺失欲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 發布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 服務內容
    依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二十七條,護照遺失欲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
    申辦流程
    • 1
      申報護照遺失須由本人、監護人或代理人,持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另須持委託書)向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申報。
    • 2
      未成年人應由有權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代為申報。
    應備物品
    聯絡窗口
    外交部領務局桃園辦事處
    市話:(03)3985804
    傳真:(03)398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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