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條件:已取得酒製造業者許可核准公文或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原住民)業者。
二、 申請方式:填寫農民或原住民酒製造業者變更申報申請書,連同附件寄至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財政部(國庫署)申請。
三、 申請費用:
(一) 變更產品種類、製酒場所或負責人之業者,先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後,並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完成變更後,於30日內再申請換照,並繳納證照費$1,000元。
(二) 變更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之業者,完成向相關主管機關變更後,於30日內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換照,並繳納證照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