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依法領有廣播執照之民營電台或領有許可證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二)依相關法令成立之團體、法人機構,於合法電台合作製播節目者。 (三)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不予補助。 二、補助原則: (一)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十案為原則,帶狀節目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塊狀節目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補助款不得超過該案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經常性人事費、設備費不予補助。 (二)為鼓勵客家廣播創新、數位應用發展,節目型態如能以多元、創新方式結合其他媒體播出,進行行銷推展,呈現有別以往之客家廣播節目,帶狀節目每案補助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塊狀節目每案補助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節目如與公私立大專院校進行合作,進行客家廣播青年培力,輔導學生製播客家廣播節目,帶狀節目每案補助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塊狀節目每案補助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結算之計畫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致補助款占結算之計畫總經費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本會將依比例酌減補助款。 (五)申請單位應編列有自籌款。 三、申請程序:申請案每年受理一次,於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受理,執行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