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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

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 發布單位:客家委員會
  • 服務內容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弘揚客家文化及精神,辦理「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
    • 一、補助範圍:
      • (一) 國內團體、學校申請部分:
        • 1. 以參訪海外客家地區及社團為主要目的之活動。
        • 2. 有關赴海外進行客家藝文展演及學術交流合作等活動。
        • 3. 有關弘揚客家文化,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之各項活動。
      • (二) 海外團體申請部分
        • 1. 具歷史傳承意義之區域性年會。
        • 2. 辦理促進客家與海外多元文化交流之各項活動。
        • 3. 配合本會重點施政辦理之相關交流活動。
    • 二、補助項目:
      • (一) 至其他國家進行客家文化交流: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國際線及國內線)之60%、簽證費、活動期間膳宿費(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膳宿費日支數額為上限)等。
      • (二) 辦理客家文化相關活動:補助項目為活動業務費,如:活動手冊印製費、講師鐘點費、場租費、布置費、舞台燈光音響設備費、攝錄影製作…等,惟不含禮品費。
    申辦資格
    • 一、 國內部分:
      • (一) 依法立案並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 (二) 公、私立各級學校。
    • 二、 海外部分:海外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社團。
    申辦流程
    • 1
      各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一個月檢具應備物品。
    • 2
      請配合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作業填送,或另列印紙本連同電子檔,函送本會核辦。
    • 3
      海外團體部分,委請申請團體所屬轄區之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僑務委員會駐外人員協助收件,海外團體依規定檢具資料,向駐外單位提出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表,請於線上填寫並列印。
    • 二、國內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團體組織章程。
    • 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計畫書。
    作業天數
    50個日曆天
    備註
    • 一、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 二、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客家委員會海外事務科
    承辦人員:廖貴秋
    電話:(02)89956988#517
    傳真:(02)89956977
    地址: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點我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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