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從事工作,以下工作類別及案件類別均得採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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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作類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款規定之製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含外展農務工作)、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中階技術工作及旅宿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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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類別:外國人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期滿續聘、期滿轉換、遞補招募、轉出及延長轉出、離境備查、重新招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通報、招募或聘僱函文補發、接續聘僱、變更被看護者、變更雇主、承購承租或併購之接續聘僱及資料異動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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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雙語翻譯工作、廚師相關工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仍採紙本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