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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守則申報

依礦場安全法第21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應就礦場實際狀況需要,訂定礦場安全守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礦場安全守則申報 發布單位: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服務內容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訂定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責範圍,應專冊登記,公告於礦場易見處所。礦場安全主管之職責範圍,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安全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
    • 二、特別採掘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
    • 三、安全設備之設置或變更之籌劃。
    • 四、礦場安全守則草案或修正草案之研擬。
    • 五、礦場安全教育訓練之籌劃及督導實施。
    • 六、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
    • 七、其他有關礦場安全管理事項。
    申辦流程
    • 1
      開啟連結
    • 2
      礦業權者或技師登入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礦業智慧管理資訊系統
    • 3
      點選安全申辦
    • 4
      點選其他業務申辦
    • 5
      礦場安全守則申報
    聯絡窗口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礦場保安組 保安規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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