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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災變善後處理報告表

本程序所稱礦災災害定義如下:(一)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礦災:指地下礦場、露天礦場、石油天然氣礦場(含海上探勘、生產作業)等各類礦場及礦業權持續中之廢棄礦坑及捨石場,發生落磐、埋沒、土石崩塌、一氧化碳中毒或窒息、瓦斯或煤塵爆炸、氣體突出、石油或天然氣洩漏、噴井、搬運事故、機電事故、炸藥事故、水災、火災等,造成人員生命及財產損害者。 (二)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 1.人員死亡、一次災變有三人以上受傷,及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致人員受傷者。 2.氣體或粉塵爆炸及因鋼索、礦車之三環鏈、連結器斷裂或插針跳脫          等致礦車逸走者。3.設備遭受重大損壞及坑內發生自然發火、火災或水災者。

礦場災變善後處理報告表 發布單位: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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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程序所稱礦災災害定義如下:
    • (一)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礦災:指地下礦場、露天礦場、石油天然氣礦場(含海上探勘、生產作業)等各類礦場及礦業權持續中之廢棄礦坑及捨石場,發生落磐、埋沒、土石崩塌、一氧化碳中毒或窒息、瓦斯或煤塵爆炸、氣體突出、石油或天然氣洩漏、噴井、搬運事故、機電事故、炸藥事故、水災、火災等,造成人員生命及財產損害者。
    • (二)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
      • 1.人員死亡、一次災變有三人以上受傷,及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致人員受傷者。
      • 2.氣體或粉塵爆炸及因鋼索、礦車之三環鏈、連結器斷裂或插針跳脫          等致礦車逸走者。
      • 3.設備遭受重大損壞及坑內發生自然發火、火災或水災者。
    申辦流程
    • 1
      開啟連結
    • 2
      礦業權者或技師登入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礦業智慧管理資訊系統
    • 3
      點選安全申辦
    • 4
      點選礦場救災及災害通報
    • 5
      點選礦場災變善後處理報告表
    聯絡窗口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礦場保安組 保安規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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