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購:1. 申請人依「事業別」分為礦業權者、工程業者、製造或販賣業者,應按次申請:(1)配購證:購買同庫爆炸物之購買者,(2)配購運輸證:購買不同庫之爆炸物且需移運之購買者。 前述礦業權者及工程業者應分別填具事業用爆炸物配購申請表(甲、乙式),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所填申請表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審查用印,製造或販賣業者應填具事業用爆炸物運輸證申請書。3. 爆炸物購買者應先向洽定之販賣業者確認欲購買之爆炸物種類、規格及數量後,再填具申請書之請購數量。4. 填具申請表內容應與年度施工計畫書、工程契約書內容相符,並具備上述流程圖內各事業別之審查資格。5. 新申配或未經常使用之爆炸物購買者,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其核配使用量以計畫所需用量之 30 日使用量為限,均需檢附使用爆炸物計算書。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詳細使用爆炸物計算書報請本局專案辦理。 二、運輸:爆炸物之運輸應「按次」填具申請書(載明爆炸物種類、規格、數量、移運用途、起運及運往地點、經過路線。填寫移運數量,應注意火藥庫移出爆炸物之數量不得超過庫存量、移入爆炸物之數量不得超過限存量。起運、運往地點如為火藥庫,應填寫火藥庫庫號,如為機場或港口,則填寫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