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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配購運輸申請

一、配購:1. 申請人依「事業別」分為礦業權者、工程業者、製造或販賣業者,應按次申請:(1)配購證:購買同庫爆炸物之購買者,(2)配購運輸證:購買不同庫之爆炸物且需移運之購買者。 前述礦業權者及工程業者應分別填具事業用爆炸物配購申請表(甲、乙式),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所填申請表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審查用印,製造或販賣業者應填具事業用爆炸物運輸證申請書。3. 爆炸物購買者應先向洽定之販賣業者確認欲購買之爆炸物種類、規格及數量後,再填具申請書之請購數量。4. 填具申請表內容應與年度施工計畫書、工程契約書內容相符,並具備上述流程圖內各事業別之審查資格。5. 新申配或未經常使用之爆炸物購買者,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其核配使用量以計畫所需用量之 30 日使用量為限,均需檢附使用爆炸物計算書。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詳細使用爆炸物計算書報請本局專案辦理。 二、運輸:爆炸物之運輸應「按次」填具申請書(載明爆炸物種類、規格、數量、移運用途、起運及運往地點、經過路線。填寫移運數量,應注意火藥庫移出爆炸物之數量不得超過庫存量、移入爆炸物之數量不得超過限存量。起運、運往地點如為火藥庫,應填寫火藥庫庫號,如為機場或港口,則填寫名稱。

爆炸物配購運輸申請 發布單位: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服務內容
    • 一、配購:
      • 1. 申請人依「事業別」分為礦業權者、工程業者、製造或販賣業者,應按次申請:
        • (1)配購證:購買同庫爆炸物之購買者,
        • (2)配購運輸證:購買不同庫之爆炸物且需移運之購買者。 前述礦業權者及工程業者應分別填具事業用爆炸物配購申請表(甲、乙式),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所填申請表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審查用印,製造或販賣業者應填具事業用爆炸物運輸證申請書。
      • 3. 爆炸物購買者應先向洽定之販賣業者確認欲購買之爆炸物種類、規格及數量後,再填具申請書之請購數量。
      • 4. 填具申請表內容應與年度施工計畫書、工程契約書內容相符,並具備上述流程圖內各事業別之審查資格。
      • 5. 新申配或未經常使用之爆炸物購買者,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其核配使用量以計畫所需用量之 30 日使用量為限,均需檢附使用爆炸物計算書。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詳細使用爆炸物計算書報請本局專案辦理。
    • 二、運輸:爆炸物之運輸應「按次」填具申請書(載明爆炸物種類、規格、數量、移運用途、起運及運往地點、經過路線。填寫移運數量,應注意火藥庫移出爆炸物之數量不得超過庫存量、移入爆炸物之數量不得超過限存量。起運、運往地點如為火藥庫,應填寫火藥庫庫號,如為機場或港口,則填寫名稱。
    申辦流程
    • 1
      申請人提出申請。
    • 2
      承辦人初審,符合者,科長複審,組長三階核定。
    • 3
      不符者,承辦人退回補正。
    應備物品
    • 一、配購:
      • (一) 礦業權者:
        • 1. 事業用爆炸物配購申請表(甲式:採礦、探勘、採取土石)
        • 2. 使用爆炸物計算書(首次申配爆炸物/未經常使用或具特殊情況者需檢附)
      • (二) 工程業者:
        • 1. 事業用爆炸物配購申請表(乙式:土木、建築、爆炸加工)
        • 2. 使用爆炸物計算書(首次申配爆炸物/未經常使用或具特殊情況者需檢附)
      • (三) 製造或販賣業者:
        • 1. 事業用爆炸物運輸證申請書
      • (四)費件:
        • 1.審查費:配購運輸證為新臺幣 2,000 元整,配購證為新臺幣 1,500 元整。
    聯絡窗口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02)231130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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