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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庫申請

1. 位置及安全距離圖應包括使用爆炸物地點(工區)、火藥庫及各類設施之位置,並標明火藥庫與工區、各類設施之最短距離。2. 建築配置構造圖包含火藥庫及看守房建築,其設置位置、構造及設施應符合「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 2、5~10 條規定。3. 土地使用證明書件應檢附土地主管機關(地主)同意建庫函或礦業用地租賃契約書。4. 儲存爆炸物種類及數量,應先自行依洽定販賣業者所購買爆炸物之包裝規格核算,其核算原則為「庫內面積至少應保留 30%作為通道之用,並且爆炸物儲存高度應在 1.8公尺以下」,倘儲存爆炸物之包裝規格較多者,則依佔最大面積之包裝規格核算之。5. 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如採礦執照、礦業用地租約(礦業權者適用)。

火藥庫申請 發布單位: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服務內容
    火藥庫之設置、變更、展延、寄存、存量調整及註銷
    申辦流程
    • 1
      登入事業用爆炸物e網服務系統
    • 2
      點選火藥庫管理
    • 3
      選擇申請類別
    • 4
      依序填報相關資料及上傳附件
    • 5
      送出申請案並繳納行政規費
    • 6
      審核
    • 7
      符合者製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不符者駁回並退還行政規費(證照費)。
    應備物品
    • 一、書件:依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3條及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
    • 二、費件:
      • (一)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二)勘查費(需會勘時):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計收。
    聯絡窗口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02)23113001#711~715、72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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