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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庫申請

1. 位置及安全距離圖應包括使用爆炸物地點(工區)、火藥庫及各類設施之位置,並標明火藥庫與工區、各類設施之最短距離。2. 建築配置構造圖包含火藥庫及看守房建築,其設置位置、構造及設施應符合「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 2、5~10 條規定。3. 土地使用證明書件應檢附土地主管機關(地主)同意建庫函或礦業用地租賃契約書。4. 儲存爆炸物種類及數量,應先自行依洽定販賣業者所購買爆炸物之包裝規格核算,其核算原則為「庫內面積至少應保留 30%作為通道之用,並且爆炸物儲存高度應在 1.8公尺以下」,倘儲存爆炸物之包裝規格較多者,則依佔最大面積之包裝規格核算之。5. 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如採礦執照、礦業用地租約(礦業權者適用)。

火藥庫申請 發布單位: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服務內容
    • 1. 位置及安全距離圖應包括使用爆炸物地點(工區)、火藥庫及各類設施之位置,並標明火藥庫與工區、各類設施之最短距離。
    • 2. 建築配置構造圖包含火藥庫及看守房建築,其設置位置、構造及設施應符合「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 2、5~10 條規定。
    • 3. 土地使用證明書件應檢附土地主管機關(地主)同意建庫函或礦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 4. 儲存爆炸物種類及數量,應先自行依洽定販賣業者所購買爆炸物之包裝規格核算,其核算原則為「庫內面積至少應保留 30%作為通道之用,並且爆炸物儲存高度應在 1.8公尺以下」,倘儲存爆炸物之包裝規格較多者,則依佔最大面積之包裝規格核算之。
    • 5. 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如採礦執照、礦業用地租約(礦業權者適用)
    申辦流程
    • 1
      興建階段:申請人提出申請,承辦人初審,符合者,科長複審,派員勘查。
    • 2
      興建完成:申請提出申請,承辦人初審,符合者,科長複審,派員查驗。查驗完竣符合規定者,承辦初審,科長複審,組長三審、主任秘書四審、副局長核定。不符者,科長複審,組長核定通知補正改善。
    應備物品
    • 一、書件:
      • 1. 使用爆炸物地點、火藥庫位置及安全距離圖。
      • 2. 建築配置構造圖(平面、立面及剖面)及施工說明。
      • 3. 建庫用地之土地使用證明書件,在坑道內設置坑道式火藥庫時,應附該坑口土地使用證明書件。
      • 4. 儲存爆炸物種類及數量。
      • 5. 工程承攬合約書或需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 (契約書含設計圖、施工計畫書、補充施工說明書)。
      • 6. 火藥庫興建工程起迄日期。
    • 二、費件:
    聯絡窗口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02)231130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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