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位置及安全距離圖應包括使用爆炸物地點(工區)、火藥庫及各類設施之位置,並標明火藥庫與工區、各類設施之最短距離。2. 建築配置構造圖包含火藥庫及看守房建築,其設置位置、構造及設施應符合「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 2、5~10 條規定。3. 土地使用證明書件應檢附土地主管機關(地主)同意建庫函或礦業用地租賃契約書。4. 儲存爆炸物種類及數量,應先自行依洽定販賣業者所購買爆炸物之包裝規格核算,其核算原則為「庫內面積至少應保留 30%作為通道之用,並且爆炸物儲存高度應在 1.8公尺以下」,倘儲存爆炸物之包裝規格較多者,則依佔最大面積之包裝規格核算之。5. 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如採礦執照、礦業用地租約(礦業權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