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進(出)口爆炸物屬於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 條規定之「事業用爆炸物」。(一) 申請人資格應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或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之購買者。(二) 應注意進口爆炸物數量與庫存量不得超過最大儲存量,出口爆炸物數量則不得超過庫存量。(三) 需同時申請核發爆炸物運輸證者,請依「申請事業用爆炸物配購運輸證作業流程」申辦。 二、 所進(出)口「非事業用爆炸物」為不屬於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 條規定供「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使用」之爆炸物,無該條例有關使用、儲存、運輸與管理規定之適用。(一)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所報最終用途說明審核其必要性。(二) 自進口爆炸物後,每月 3 日前應將上月存耗量報告表填報本中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