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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管爆專人員申請

一、 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一) 由遴用單位填具申請書;原領爆炸物管理原證有效期限屆期前1個月提出申請換發,並將該證繳回。(二) 申請遴用、換發者,須經本中心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核申請者有無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情事,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則免。(三) 爆炸物管理員應由經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年齡未逾65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1.國內外大專院校理工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且曾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1年以上。2.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畢業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且曾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2年以上。3.國民中學以上畢業或具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且曾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3年以上。其資格認定原則為每年需有12次以上之管理或使用紀錄(如以領、退料單證明工作經歷者,同一日期之表單擇一檢附即可),作為證明1年之工作經歷。4. 前述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1)協助爆炸物管理工作:參加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後,受同一事業所置執行業務之爆炸物管理員指導,實際協助爆炸物管理,或擔任工程委辦單位督導爆炸物管理工作者。(2)爆炸物使用工作:取得爆破專業人員證後,實際從事各項爆破作業。

二、爆破專業人員:(一) 原領爆破專業人員證有效期限屆期前1個月提出申請換發,並將該證繳回。(二) 申請及換發者須經本局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核申請者有無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情事,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則免。(三) 爆破專業人員應經由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經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爆破專業人員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年齡未逾65歲,並領有爆破專業人員證者擔任。(四) 上述參加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訓練,經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書者,其訓練課程應包括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得予採認並據以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如訓練課程無該條例及相關法規,應由領有爆炸物管理員證者施予1小時之教育訓練,並將訓練結果(含授課名稱、地點、時間、簽到表及上課情形)拍照報本局併案申請。(五) 領有爆炸物管理員證或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業證書,經申領爆破專業人員證,年齡未逾65歲者,亦得申領擔任爆破專業人員,但爆炸物管理員僅得擔任同一事業之爆破監督人員。

爆管爆專人員申請 發布單位: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服務內容
    • 一、申請遴用核發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含補、換發)
    • 二、申請核發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含補、換發)
    申辦流程
    • 1
      登入事業用爆炸物e網服務系統
    • 2
      點選人員管理
    • 3
      選擇申請類別
    • 4
      依序填報相關資料及上傳附件
    • 5
      送出申請案並繳納行政規費
    • 6
      審核(含素行調查)
    • 7
      符合者製發證照,不符者駁回並退還行政規費。
    應備物品
    • 一、書件:
      • (一)爆炸物管理員證: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二)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依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 二、費件:證照費:
      • (一)爆炸物管理員證:新臺幣2,000元整。
      • (二)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新臺幣1,000元整。
    聯絡窗口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02)23113001#711~715、72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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