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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民眾請逕洽國內往來的銀行業或外匯證券商辦理,前述業者受理時會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管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內控內稽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輔導申報義務人誠實申報。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發布單位: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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