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對象: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以「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等團體為申請對象。
(二) 申請名額:每梯次 15 人以上至 120 人。
(三) 上課時間: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班期間,每日分為上午及下午時段;如有特殊需求,得另案向本分署提出申請,本分署將視人力調配情況及場域空間等因素決定是否受理;另每年 7 月至 8 月防汛期間,本分署以穩定供水優先考量,不受理環境教育課程申請。
(四) 開放預約日:接受 90 天內預約,須於上課日 30 天前提出,其餘請電洽本分署。
(五) 課程名稱:共 4 套課程(課程介紹詳本分署環境教育專網)。
- 1.石門水庫的水
- 2.桃園台地三百年
- 3.石門水庫一甲子
- 4.綠能使者-水力發電
(六) 每年課程新增或增修依據石門水庫環境教育課程發展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