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檔案應用,應填妥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向本分署申請,以親自持送或通訊方式為之。另申請書請勾選是否攜帶可攜式電腦、可攜式媒體及攝影器材之需求。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時,應檢具委任書;申請人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驗。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三、本分署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由業務單位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審核,簽陳本分署權責長官核示,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代理人)准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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