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海外僑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主要是作為返國行使各項權利義務的依據。僑務委員會為配合僑民在國內辦理投資、不動產買賣、遺產繼承、銀行開立帳戶、稅務、考試、入境居留等事宜之需要,而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 申請條件:僑居國外國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1.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2.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3.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二) 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註: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之認定,由僑務委員會與外交部會商後每年定期公告),具備下列條件者:
1. 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2.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3.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三) 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三、 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之認定,由主管機關(註:僑務委員會)會商外交部後,每年定期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四、 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主管機關(註:僑務委員會)應於華僑身分證明書,載明申請人係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之事實;該證明書之實質效力,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