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係供尚未在臺灣地區履行兵役義務的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以僑民身分辦理暫緩徵兵處理及出境事項使用。
二、 申請條件:僑居國外國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1.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2.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3.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二) 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註: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之認定,由僑務委員會與外交部會商後每年定期公告),具備下列條件者:
1. 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2.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3.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三) 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三、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之認定,由主管機關(註:僑務委員會)會商外交部後,每年定期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四、另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第4條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除須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外,亦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已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且所具之僑居地居留資格迄申請時仍有效且未中斷。
(二) 在國外出生或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之接近役齡男子,在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前,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超過183天。
(三) 在國外出生或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之接近役齡男子,在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超過183天,而且在屆役齡後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前,未有返國紀錄。
備註:
I. 前所定183天之計算及未有返國之紀錄,兼有外國國籍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出國情形,均應列入。
II.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者,如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不受本條第1項規定限制。所稱特殊原因指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已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情形,因故未申請。
B. 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在未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情形前,因在臺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病危,於1個月內返國奔喪、探視,或因特殊災難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返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