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護照申請換發之情形如下:
(1) 必須申請換發:護照污損不堪使用、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護照資料頁紀載事項變更、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製作有瑕疵、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2) 可以申請換發: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
2. 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換照。
3. 委任代辦申請案,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先填妥「委任書(A式、D式或E式)」,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1) 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
(2) 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
(3) 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
4.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未滿14歲者因護照效期縮減,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