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如新購土地地價大於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得向稽徵機關申請就其以那土地增值稅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土地。
應備證件: 1.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書。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它證明文件影本。 4.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5.如有三親等以外他人設立戶籍,檢附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及身分證影本。 處理期限: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