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應備證件: 一、契稅申報書(加附聯)。 二、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乙份)。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請填寫建號。 2.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其他案件: ‧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四、稽徵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處理期限: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