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91年4月28日)後遭遇職業災害,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及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神經、胸腹部臟器及皮膚失能種類第1等級及第2等級失能標準規定,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之受僱或自營作業勞工,均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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