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91年4月28日)後遭遇職業災害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經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向雇主請求死亡補償,未獲得足額補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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