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適用屬表燈標準型時間電價、低壓電力用電之既設用戶,原設備不變,申請暫停/增加(恢復)部分契約容量。 2.依本公司奉准實施之營業規章規定,增設契約須計收線路設置費,另申請於一定期間內暫停使用其全部用電或部分契約容量, 暫停用電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於二年內申請恢復供電或契約容量者,係以復電辦理〈須繳付接電費及供電設備維持費〉, 倘超過二年申請恢復供電者,則須按新設標準計收線路設置費。
1.本項適用屬表燈標準型時間電價、低壓電力用電之既設用戶,原設備不變,申請暫停/增加(恢復)部分契約容量。
2.依本公司奉准實施之營業規章規定,增設契約須計收線路設置費,另申請於一定期間內暫停使用其全部用電或部分契約容量, 暫停用電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於二年內申請恢復供電或契約容量者,係以復電辦理〈須繳付接電費及供電設備維持費〉, 倘超過二年申請恢復供電者,則須按新設標準計收線路設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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