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用住宅用地,指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該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二、每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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