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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辦

勞保局提供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臨櫃申請方式。

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辦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服務內容
    勞保局為提供更便捷多元的申請管道,開放被保險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虛擬勞保憑證,透過網路申辦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申辦資格
    • 一、 請領資格:
      • (一)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 (二)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不同單位之保險年資可合併計算)。
    • 二、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申辦流程
    • 1
      請登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 2
      選擇「失業」/「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臨櫃、郵寄及線上申辦等申請方式只須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時間。)
    應備物品
    • 一、 自然人憑證。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 一、 有關「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 二、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受僱於原單位任職之就業保險年資,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三、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求權,自「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就業保險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2862
    傳真:(02)23215057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臨櫃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 一、 請領資格:
      • (一)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 (二)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不同單位之保險年資可合併計算)。
    • 二、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文件。
    • 2
      填寫好申請書。
    • 3
      以臨櫃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 一、 有關「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 二、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受僱於原單位任職之就業保險年資,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三、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求權,自「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就業保險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2862
    傳真:(02)23215057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郵寄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 一、 請領資格:
      • (一)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 (二)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不同單位之保險年資可合併計算)。
    • 二、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文件。
    • 2
      填寫好申請書。
    • 3
      以郵寄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 一、 有關「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 二、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受僱於原單位任職之就業保險年資,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三、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求權,自「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就業保險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2862
    傳真:(02)23215057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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