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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辦

#同線上申辦#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辦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服務內容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申辦資格
    • 一、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 二、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5日函釋放寬,國保被保險人如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並自函釋發文之日起5年內追溯發給。
    申辦流程
    • 1
      以「自然人憑證」、「虛擬勞保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
    • 2
      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申請。
    應備物品
    • 自然人憑證。
    作業天數
    2週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電話:(02)23961266 #6066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 服務內容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申辦資格
    • 一、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 二、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5日函釋放寬,國保被保險人如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並自函釋發文之日起5年內追溯發給。
    申辦流程
    • 1
      填寫好申請書。
    • 2
      以臨櫃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 另外也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由本人親自或填妥委託書委託他人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應備物品
    • 二、有以下情形者,需再檢附相關資料:
      • (一) 未辦理出生登記者,應檢附嬰兒出生證明書。
      • (二) 早、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
      • (三)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 4. 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2-3週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電話:(02)23961266 #6066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 服務內容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申辦資格
    • 一、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 二、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5日函釋放寬,國保被保險人如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並自函釋發文之日起5年內追溯發給。
    申辦流程
    • 1
      填寫好申請書。
    • 2
      以郵寄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 二、有以下情形者,需再檢附相關資料:
      • (一) 未辦理出生登記者,應檢附嬰兒出生證明書。
      • (二) 早、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
      • (三)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 4. 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2-3週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電話:(02)23961266 #6066
    地址:100023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點我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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