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計畫類別: (一)跨域整合規劃類:以地方客家特色產業發展為主軸,盤點並統整計畫區域內軟硬體資源,就發展缺口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畫。 (二)調查研究類:系統性調查客庄人、文、地、產、景等背景資料,作為後續推動營造工程之參考。 (三)地方輔導團類:委託專業團隊,針對轄區內客家文化及產業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補助案件各執行階段,提供諮詢及輔導,及培訓客庄產業規劃師。 (四)駐地工作站類:委託專業團隊進駐客家社區,就特定補助範圍之推動辦理居民擾動、人才培力及自力打造等工作。 (五)先期評估規劃類:工程規劃設計前之可行性評估或先期規劃作業。 (六)規劃設計類。 (七)規劃設計暨工程施作類。 (八)工程施作類。 三、補助範圍: (一)生活公共空間:公園、綠地、廣場、街巷、溝渠等公共生活及休憩空間環境整理改善。 (二)文化資產風貌:具人文、歷史、民俗、藝術等價值之傳統建築、場所及其周邊環境營造。 (三)人為環境景觀:路徑、舊鐵道、堤防護岸等線性空間設施或既存重要地標據點等環境整理。 (四)自然環境景觀:生活環境聚落所在之山川、水岸、水圳等環境景觀生態復原改善。 (五)閒置空間再利用:修建供推廣客家文化或產業使用,所在位置無門禁管制,得常時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之低度利用或閒置公有(公用)建築物及其周邊空地之環境改善。 (六)客家文化或產業設施設備及周邊環境改善。 (七)其他與客家文化生活及產業環境營。 以上各款補助範圍,不得新建館舍。 四、補助原則: (一)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辦理。 (二)跨年度計畫經本會審定階段性進度及完成期限者,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本會得滾動式檢討修正補助額度。 (三)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應專款專用。 (四)補助款不得支用土地與建築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及機關之水、電、庶務、消防安檢、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 (五)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先進行民間參與投資可行性評估,所需費用得於補助款項下支應。 (六)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七)屬規劃設計或工程施作類之計畫,其基地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物: 1.國、公有土地或建物,應檢附所有權證明及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文件,使用同意文件有效期間自完工日起原則為五年,但管理機關(構)與使用機關不同者, 於國有財產署或公產管理機關(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2.私有土地,應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授權使用暨所有權人簽署之開放供公共使用同意書或契約同意書或契約有效期間自完工日起至少五年。 3.計畫涉及私有建築物修復者:(1)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老街街屋立面或騎樓改善:應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暨所有權人簽署之施工同意書。(2)建築物修復再利用:應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暨所有權人簽署之開放供公共使用同意書或契約同意書或契約有效期間自完工日起至少十年。(3)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古蹟、歷史建築所有權人規劃自行利用該文化資產作為推廣當地客家文化或產業相關用途 ,但未依前目辦理時,得由所有權人負擔至少百分之三十修復經費,並與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後續用途簽訂契約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案申請補助及執行修復工作。(4)客籍人士之生平事蹟或創作已有正式學術研究或經本會完成主題調查者,其受調查研究內容相關之歷史空間,在暫無供公共化使用可能性前,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案辦理緊急加固或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