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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陳列、展示申請書

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二、欲申請陳列、展示上開產製品者,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辦理。

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陳列、展示申請書 發布單位: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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