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補助: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二、生育補助: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喪葬補助: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1)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2)無力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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