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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

入出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填具本表向海關申報:(1)新臺幣現金逾 10 萬元、人民幣現金逾 2 萬元或外幣現金總價值逾等值美金 1 萬元、(2)無記名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金 1 萬元、(3)黃金總價值逾美金 2 萬元、(4)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 服務內容
    入出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填具本表向海關申報:
    • (1)新臺幣現金逾 10 萬元、人民幣現金逾 2 萬元或外幣現金總價值逾等值美金 1 萬元、
    • (2)無記名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金 1 萬元、
    • (3)黃金總價值逾美金 2 萬元、
    • (4)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
    申辦流程
    填妥並繳交本申請書。
    應備物品
    • (一)護照
    • (二)登機證
    • (三)相關查驗單據
    作業天數
    1天
    備註
    內容請以正楷書寫。
    聯絡窗口
    (02)25506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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