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填具本表向海關申報:(1)新臺幣現金逾 10 萬元、人民幣現金逾 2 萬元或外幣現金總價值逾等值美金 1 萬元、(2)無記名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金 1 萬元、(3)黃金總價值逾美金 2 萬元、(4)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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