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民健康保險喪葬津貼申辦

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至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申辦農保喪葬津貼。

農民健康保險喪葬津貼申辦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服務內容
    勞保局為提供更便捷多元的申請管道,開放申請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申辦農民健康保險喪葬津貼。
    申辦資格
    •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失蹤經法院裁定死亡宣告者,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 二、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30個月。
       
    申辦流程
    • 1
      備妥申請人本人之自然人憑證。
    • 2
      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 3
      於線上填寫基本資料進行線上申辦。
    應備物品
    • 自然人憑證。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所屬投保農會完成農保資格審認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 一、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自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提出喪葬津貼之申請,超過上述5年期限,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 二、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 三、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1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 四、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應不予喪葬津貼。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保險組/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2330
    傳真:(02)23920361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 服務內容
    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至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申辦農保喪葬津貼。
    申辦資格
    •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失蹤經法院裁定死亡宣告者,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 二、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30個月。
    申辦流程
    應備物品
    書面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提出申請:
    • 一、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 (一)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 (二)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二、給付審查書件:
      • (一)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 (二)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之裁定。
      • (三)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四)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付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代替,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請領人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 (五) 申請職災保險喪葬津貼給付時,另外應檢附職業傷病證明文件(例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書、目擊者證明、警察機關處理紀錄、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等)
    作業天數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 一、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自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提出喪葬津貼之申請,超過上述5年期限,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 二、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 三、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1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 四、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應不予喪葬津貼。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保險組/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2330
    傳真:(02)23920361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