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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失能給付申辦

勞保局提供勞保普通失能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勞保失能給付申辦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服務內容
    勞保局為提供更便捷多元的申請管道,開放被保險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申辦勞保普通失能給付。
    申辦資格
    • 一、請領資格
      • (一)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1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 1.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 2. 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 (二) 失能一次金
        • 1.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 2. 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 二、給付標準
      • (一) 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 (二) 失能項目: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計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 (三) 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 1.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2. 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 3.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四) 給付額度:
        • 1. 失能年金:
          • (1)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2)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 (3)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4) 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第1項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給付額度1.(1)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 2. 失能一次金:按「審定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 × 平均日投保薪資」計算得出之金額一次發給。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
    申辦流程
    • 1
      洽符合規定層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出具失能診斷書,由醫院逕寄勞保局。
    • 2
      請登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個人申報及查詢/個人登入」。
    • 3
      選擇「意外發生」/「勞保普通失能給付申辦作業」,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 4
      投保單位經辦人於被保險人申請完成日起5個工作天內,登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給付申辦作業」/「勞保普通失能給付申辦確認」,開始進入申辦確認程序。
      (※ 臨櫃、郵寄及線上申辦等申請方式只須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時間。
    應備物品
    • 一、必備:「自然人憑證」或「已綁定行動自然人憑證的行動裝置(例如:手機)」。
    • 二、選備:
      • (一) 申請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者,如眷屬未在國內設籍,須檢附眷屬之身份證明文件;另眷屬如已成年,25歲以下且在學,但就讀國外學校或非線上申辦所列教育部大專院校清單之學校者須,檢附眷屬在學證明。
      • (二) 相關醫學檢查報告:例如:申請聽力失能者,檢附聽力檢查報告,申請脊柱失能者,檢附脊椎正面及側面X光片或光碟片。
    作業天數
    勞保局線上受理後,於翌日開始審核,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如係申請失能一次金,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約15個工作日內);如係申請失能年金,於次月底前發給。
    備註
    • 一、普通失能給付須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診斷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始得請領。
    • 二、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或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退保。
    • 三、領取失能給付之請求權,自實際診斷永久失能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四、個人申辦完成後,需通知所屬投保單位(已退保或個人名義加保者除外)於5個工作天內完成確認,申請手續始完備。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失能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2250
    傳真:(02)23568938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勞保普通失能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 一、請領資格
      • (一)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1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 1.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 2. 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 (二) 失能一次金
        • 1.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 2. 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 二、給付標準
      • (一) 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 (二) 失能項目: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計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 (三) 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 1.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2. 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 3.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四) 給付額度:
        • 1. 失能年金:
          • (1)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2)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 (3)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4) 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第1項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給付額度1.(1)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 2. 失能一次金:按「審定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 × 平均日投保薪資」計算得出之金額一次發給。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文件。
    • 2
      洽符合規定層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出具失能診斷書,由醫院逕寄勞保局。
    • 3
      填寫好失能給付申請書。
    • 4
      以臨櫃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必備:
      • (一) 失能給付申請書。
      • (二) 失能診斷書。
      • (三)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二、選備:
      • (一) 申請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者,須檢附眷屬之戶籍謄本或身份證明文件;另眷屬如已成年,25歲以下且在學,須檢附眷屬在學證明。
      • (二) 相關醫學檢查報告:例如:申請聽力失能者,檢附聽力檢查報告,申請脊柱失能者,檢附脊椎正面及側面X光片或光碟片。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如係申請失能一次金,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約15個工作日內);如係申請失能年金,於次月底前發給。
    備註
    • 一、普通失能給付須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診斷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始得請領。
    • 二、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或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退保。
    • 三、領取失能給付之請求權,自實際診斷永久失能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失能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2250
    傳真:(02)23568938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勞保普通失能給付郵寄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 一、請領資格
      • (一)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1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 1.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 2. 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 (二) 失能一次金
        • 1.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 2. 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 二、給付標準
      • (一) 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 (二) 失能項目: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計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 (三) 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 1.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2. 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 3.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四) 給付額度:
        • 1. 失能年金:
          • (1)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2)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 (3)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4) 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第1項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給付額度1.(1)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 2. 失能一次金:按「審定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 × 平均日投保薪資」計算得出之金額一次發給。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文件。
    • 2
      洽符合規定層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出具失能診斷書,由醫院逕寄勞保局。
    • 3
      填寫好失能給付申請書。
    • 4
      以郵寄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必備:
      • (一) 失能給付申請書。
      • (二) 失能診斷書。
      • (三)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二、選備:
      • (一) 申請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者,須檢附眷屬之戶籍謄本或身份證明文件;另眷屬如已成年,25歲以下且在學,須檢附眷屬在學證明。
      • (二) 相關醫學檢查報告:例如:申請聽力失能者,檢附聽力檢查報告,申請脊柱失能者,檢附脊椎正面及側面X光片或光碟片。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如係申請失能一次金,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約15個工作日內);如係申請失能年金,於次月底前發給。
    備註
    • 一、普通失能給付須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診斷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始得請領。
    • 二、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或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退保。
    • 三、領取失能給付之請求權,自實際診斷永久失能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失能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2250
    傳真:(02)23568938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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