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分享
Facebook
X
line
Email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下方連結
E-GOV智能小幫手
電腦版
:::
選單
我的E政府
我的E政府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X
line
Email
搜尋
全站搜
找服務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關閉
:::
首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申辦服務
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Bopomofo
Facebook
X
line
Email
勞工請領月退休金申請
勞保局提供月退休金臨櫃申請方式。
勞工請領月退休金申請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勞保局為提供更便捷多元的申請管道,開放勞工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申辦月退休金。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
(二) 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勞工全額移入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者,併計新制、舊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
二、請領標準:
(一)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5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領取月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係將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累積本金(含申請當月及前1個月因提繳時差尚未繳納之退休金)及累積收益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等基礎計算每月應核發退休金金額,分期按季發給。
(二) 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由勞保局擬訂,報請勞動部核定後主動公開之,嗣後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核定後之內容對已受領月退休金之案件,其年金生命表與平均餘命不再變動,惟須依調整後之利率,重新核算發給之月退休金額。
(三) 勞工申請月退休金時,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專戶之退休金將併入計算月退休金,倘屆期未繳入專戶,應由其月退休金額中沖還。
(四) 勞工於領取月退休金期間死亡者,即停止月退休金之發放,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五)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點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六)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前項收益之計算,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各年度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之。
(七) 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等6家行庫每月第1個營業日牌告2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申辦流程
1
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
2
點選「個人申報及查詢」/「退休」/「勞工退休金申辦」申請。
應備物品
自然人憑證。
作業天數
一、請領手續完備,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其第1次月退休金係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例如勞保局於3月收到之月退休金申請案,係於4月底前核發4月至6月之月退休金,共3個月; 4月收到之月退申請案,係於5月底前核發5月至6月之月退休金,共2個月)。
二、嗣後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採按季核發,其核發日期如下:
1月至3月份之月退休金,於2月底前發給。
4月至6月份之月退休金,於5月31日前發給。
7月至9月份之月退休金,於8月31日前發給。
10月至12月份之月退休金,於11月30日前發給。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
電話:(02)23961266#5099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點我看地圖
我要線上申辦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月退休金臨櫃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
(二) 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勞工全額移入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者,併計新制、舊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
二、請領標準:
(一)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5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領取月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係將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累積本金(含申請當月及前1個月因提繳時差尚未繳納之退休金)及累積收益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等基礎計算每月應核發退休金金額,分期按季發給。
(二) 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由勞保局擬訂,報請勞動部核定後主動公開之,嗣後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核定後之內容對已受領月退休金之案件,其年金生命表與平均餘命不再變動,惟須依調整後之利率,重新核算發給之月退休金額。
(三) 勞工申請月退休金時,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專戶之退休金將併入計算月退休金,倘屆期未繳入專戶,應由其月退休金額中沖還。
(四) 勞工於領取月退休金期間死亡者,即停止月退休金之發放,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五)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點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六)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前項收益之計算,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各年度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之。
(七) 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等6家行庫每月第1個營業日牌告2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申辦流程
1
填寫「
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
2
以臨櫃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一、
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
二、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三、匯入申請人指定在國外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者,請提供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並以英文書寫:銀行及分行名稱、銀行地址、戶名、帳號、SWIFT-CODE、國外地址)及有效期限內護照影本,以供核對。
依規定匯款手續費用由領取人負擔,逕由所領退休金內扣除。
作業天數
一、請領手續完備,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其第1次月退休金係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例如勞保局於3月收到之月退休金申請案,係於4月底前核發4月至6月之月退休金,共3個月; 4月收到之月退申請案,係於5月底前核發5月至6月之月退休金,共2個月)。
二、嗣後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採按季核發,其核發日期如下:
1月至3月份之月退休金,於2月底前發給。
4月至6月份之月退休金,於5月31日前發給。
7月至9月份之月退休金,於8月31日前發給。
10月至12月份之月退休金,於11月30日前發給。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
電話:(02)23961266#5099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點我看地圖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月退休金郵寄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
(二) 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勞工全額移入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者,併計新制、舊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
二、請領標準:
(一)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5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領取月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係將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累積本金(含申請當月及前1個月因提繳時差尚未繳納之退休金)及累積收益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等基礎計算每月應核發退休金金額,分期按季發給。
(二) 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由勞保局擬訂,報請勞動部核定後主動公開之,嗣後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核定後之內容對已受領月退休金之案件,其年金生命表與平均餘命不再變動,惟須依調整後之利率,重新核算發給之月退休金額。
(三) 勞工申請月退休金時,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專戶之退休金將併入計算月退休金,倘屆期未繳入專戶,應由其月退休金額中沖還。
(四) 勞工於領取月退休金期間死亡者,即停止月退休金之發放,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五)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點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六)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前項收益之計算,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各年度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之。
(七) 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等6家行庫每月第1個營業日牌告2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申辦流程
1
填寫「
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
2
以郵寄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一、
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
二、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三、匯入申請人指定在國外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者,請提供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並以英文書寫:銀行及分行名稱、銀行地址、戶名、帳號、SWIFT-CODE、國外地址)及有效期限內護照影本,以供核對。
依規定匯款手續費用由領取人負擔,逕由所領退休金內扣除。
作業天數
一、請領手續完備,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其第1次月退休金係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例如勞保局於3月收到之月退休金申請案,係於4月底前核發4月至6月之月退休金,共3個月; 4月收到之月退申請案,係於5月底前核發5月至6月之月退休金,共2個月)。
二、嗣後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採按季核發,其核發日期如下:
1月至3月份之月退休金,於2月底前發給。
4月至6月份之月退休金,於5月31日前發給。
7月至9月份之月退休金,於8月31日前發給。
10月至12月份之月退休金,於11月30日前發給。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
電話:(02)23961266#5099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點我看地圖
下載郵寄申請表單
滿意度調查
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
滿意
普通
不滿意
請勾選不滿意原因:
表單下載連結失效
線上申辦連結失效
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
[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