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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申請
就保失業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勞保局提醒:申請失業給付需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失業給付申請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就保失業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勞保局提醒:申請失業給付需親自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得請領失業給付。
二、給付標準:
(一)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另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三)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三、給付期間:
(一)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二)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給付期間再參加就業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述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三) 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1/2為限。
(四)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申辦流程
1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申請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相關文件,親自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失業再認定,並至少提供2次以上求職紀錄。
應備物品
一、應備書件:
(一)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二)
離職證明書
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 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 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 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作業天數
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完成失業(再)認定傳送勞保局,勞保局於翌日受理,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一、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二)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三)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四)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二、
離職證明書
: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參考資料
就保失業給付更多資訊
聯絡窗口
一、失業認定承辦單位: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點選查看各地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聯絡方式)
電話:請洽各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或撥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客服中心電話0800-777-888詢問。
二、失業給付核發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就業保險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2862
傳真:(02)23215057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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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
[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