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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
就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櫃申請方式(※ 勞保局提醒: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需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就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就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櫃申請方式(※ 勞保局提醒: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需親自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 非自願離職。
(二) 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
(三) 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二、給付標準:
(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月於期末發給,並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中途離、退訓者,訓練單位應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1.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 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
3. 另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計至20%。
三、給付期間:
被保險人因同一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6個月為限。
申辦流程
符合請領條件之申請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備具相關書件,親自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受訓當日由職業訓練單位線上申報,通知勞保局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應備物品
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二、
離職證明書
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作業天數
勞保局於收到訓練單位傳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津貼確認資料及申請書後,按月於被保險人參訓期滿1個月之翌日開始審核,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一、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二)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三)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四)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二、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二)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三)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四) 每月總訓練時數達100小時以上。
參考資料
就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更多資訊
聯絡窗口
一、推介參訓單位: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點選查看各地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聯絡方式)
電話:請洽各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或撥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客服中心電話0800-777-888詢問。
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核發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就業保險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2862
傳真:(02)23215057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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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