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低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一、 申領期限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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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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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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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其後,於受僱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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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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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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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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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其後,於受僱且租屋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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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金額
津貼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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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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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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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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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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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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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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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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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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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3,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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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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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發給,每次最高新臺幣30,0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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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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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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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