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一、 政策目的

為舒緩我國女性、離島居民及中高齡者於創業初期之資金壓力,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提供利息補貼,協助其事業穩建經營。

二、 措施內容

1. 最高貸款額度:新臺幣200萬元(免申請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2. 低利率: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計息。

3. 利息補貼:每次貸款期間最長7年,前2年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

4. 信用保證:提供貸款事業9成5信用保證。

5. 免擔保品:保證人限徵提貸款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即創業者本人),免擔保品。但貸款事業與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徵提擔保品者,得免向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三、 特定身分優惠措施

貸款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家庭暴力被害人、遭遇職業災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災害受災者及就業服務法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前3年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第4年起負擔年息超過1.5%,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但年息於1.5%以下時,由貸款事業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四、 再申貸規定

貸款事業於貸款期間內,且其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如仍有資金需求,得再申請本貸款,再申請次數以2次為限,其首次、第2次及第3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免申請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其合計貸款金額不得超過50萬元),增貸額度為最高貸款額度扣除已獲貸金額。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服務內容
    • 一、 政策目的為舒緩我國女性、離島居民及中高齡者於創業初期之資金壓力,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提供利息補貼,協助其事業穩建經營。
    • 二、 措施內容
      • 1. 最高貸款額度:新臺幣200萬元(免申請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 2. 低利率: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計息。
      • 3. 利息補貼:每次貸款期間最長7年,前2年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
      • 4. 信用保證:提供貸款事業9成5信用保證。
      • 5. 免擔保品:保證人限徵提貸款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即創業者本人),免擔保品。但貸款事業與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徵提擔保品者,得免向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 三、 特定身分優惠措施貸款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家庭暴力被害人、遭遇職業災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災害受災者及就業服務法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前3年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第4年起負擔年息超過1.5%,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但年息於1.5%以下時,由貸款事業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 四、 再申貸規定貸款事業於貸款期間內,且其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如仍有資金需求,得再申請本貸款,再申請次數以2次為限,其首次、第2次及第3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免申請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其合計貸款金額不得超過50萬元),增貸額度為最高貸款額度扣除已獲貸金額。
    申辦資格
    • 一、    申請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且員工人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 2.    公司、行號或有限合夥。
      • 3.    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
    • 二、    創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為本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 (1)    未滿45歲之成年女性。
        • (2)    年滿45歲至65歲者。
        • (3)    65歲以下,且設籍於離島之成年人。
      • 2.    3年內參加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
      • 3.    登記為申請事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 4.    未同時為其他事業之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
    申辦流程
    • 1
      符合貸款資格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應備文件向本部提出。
    • 2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事業應於三個月內持通知書及辦理貸款之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或所屬各地分支機構辦理貸款。
    應備物品
    符合貸款資格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
    • 1. 申請書及創業貸款計畫書。
    • 2. 申請事業主管機關登記及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3. 切結書。
    • 4. 申請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5. 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事業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 6. 申請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參與本部或政府機關(構)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再申請本貸款之事業如未變更代表人或負責人,免附。
    • 7. 申請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設籍於離島者,應另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8. 申請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及資料:
      • (1)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各該辦法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2) 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致永久失能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 (3)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 (4) 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 (5) 符合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 (6)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該法令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聯絡窗口
    ‧【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92-957
滿意度調查